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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建華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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