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美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98號 原 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建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