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98號
- 原告
-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玲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建華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旗補字第98號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建華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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