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應月嬌
- 訴訟代理人
- 應少凡律師
- 被告
-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 被告
-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9,513元,後擴張請求金額為511,123元,已逾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在50萬元以內之範疇,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訴訟。是因原告訴之追加,致使訴訟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