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3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品溱(原名:黃佳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349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8,502元+其中36,595於起
訴前從114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8月11日,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646.68元、違約金1,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