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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46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訴訟代理人
吳峰任
被告
宋〇璽
被告
宋〇璽
共同法定代理人
宋〇正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〇梅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7,06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宋〇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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