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46號
- 原告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訴訟代理人
- 江建憲
- 訴訟代理人
- 吳峰任
- 被告
- 宋〇璽
- 被告
- 宋〇璽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宋〇正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〇梅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7,06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宋〇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