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8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劉忠諺
- 被告
- 陳明發即鼎晟企業行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