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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4年度旗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 原告
    應月嬌
  • 被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俊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簡字第24號 原 告 應月嬌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 被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告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9,513 元,後擴張請求金額為511,123元,已逾簡易訴訟程序之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在50萬元以內之範疇,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訴訟。是因原告訴之追加,致使訴訟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 ,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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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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