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4年度旗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鍾嘉村
- 原告應月嬌
- 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俊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簡字第24號 原 告 應月嬌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 被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告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9,513 元,後擴張請求金額為511,123元,已逾簡易訴訟程序之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在50萬元以內之範疇,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訴訟。是因原告訴之追加,致使訴訟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 ,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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