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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3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品溱(原名:黃佳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349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8,502元+其中36,595於起

訴前從114年6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8月11日,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646.68元、違約金1,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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