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4年度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盧怡秀
- 原告應月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應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4日114年度旗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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