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110號
- 原告
- 陳育婷
- 被告
- 黃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由本院刑事庭(刑事案件案號:115年度簡字第80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