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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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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田慶雄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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