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簡字第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陳國賢
被告
蕭睿達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陸續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107,500元,屢經催討清償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部分匯款紀錄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大致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旗山簡易庭115年度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