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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鍾連娣即傅敬登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1,061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58,484元+於起訴前從1

15年1月13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5月3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12,577.19元、懲罰性違約金6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繳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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