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8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敏智
- 被告
- 鄂婉琪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27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旗小字第84號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27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旗山簡易庭115年度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