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89號
- 原告
-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銘興
- 訴訟代理人
- 劉玟君
- 被告
- 吳家鈴
朱士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家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吳家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朱士賢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吳家鈴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被告吳家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朱士賢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79,984元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3.639%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 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5.60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