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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訴訟代理人
劉玟君
被告
吳家鈴

朱士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家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吳家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朱士賢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吳家鈴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被告吳家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朱士賢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79,984元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3.639%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639%計算  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609% 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5.60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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