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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丁偉洛
被告
黃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由本院刑事庭(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金簡字第4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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