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謝宛真
- 訴訟代理人
- 李芳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旗補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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