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4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坤之所有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8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76,000元+於起訴前從111年10月8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1月1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6,886.03元+違約金1,8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旗山簡易庭115年度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