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調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聲請人
傅廣弘
相對人
宋展榮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金額,並按上開條文規定繳納聲請費,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未陳報訴訟標的金額,亦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旗山簡易庭115年度旗調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