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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旗小字第四四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旗小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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