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小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旗小字第13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進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