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補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補字第19號
- 原告
-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照章
- 被告
- 正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也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4年9 月20日向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4,449 元,經本院准予核發,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1,484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