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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補字第19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補字第19號

原告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4,44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484元。

(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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