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補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補字第19號
- 原告
-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照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4,44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484元。
(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