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小字第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201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富借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 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2 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 個月以上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