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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小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陳業鑫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201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 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2 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 個月以上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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