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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小字第201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201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借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4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 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2 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 個月以上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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