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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45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廖建瑜廖建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
被告
湟電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4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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