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3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咸謨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37 號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96年6 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車牌號碼YW-093 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件及號牌貳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96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積欠費用明細單、計程車業契約書、執業登記證、律師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