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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8 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麗萍
被告
佳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8 號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96年8月14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有基地契約書、積欠租金、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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