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8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萍
- 被告
- 佳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8 號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96年8月14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有基地契約書、積欠租金、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