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8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聖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時,終於解散清算完了時,故公司經解散清算完了,即已無權利能力,亦即無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77年臺再字第69號判例足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簽發新臺幣 (下同)300 ,000元之支票,積欠原告該筆款項等語,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卷為憑,惟被告公司業經解散登記,此有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509070 號函文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公司已經解散登記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