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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89號

原告
乙○○
被告
聖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時,終於解散清算完了時,故公司經解散清算完了,即已無權利能力,亦即無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77年臺再字第69號判例足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簽發新臺幣 (下同)300 ,000元之支票,積欠原告該筆款項等語,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卷為憑,惟被告公司業經解散登記,此有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509070 號函文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公司已經解散登記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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