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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79 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俊文張俊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石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79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99 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繳電費明細表、台灣電力公司98年8 月電費收據、經濟部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467 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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