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90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展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展
- 被告
- 盈順企業社即鍾森棕即鍾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9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 月2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移轉證明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