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黃淑玲
- 原告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郭菊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旗簡字第200號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被 告 郭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17日與被告郭菊妹(即溫馨家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尚未立案登記,下稱溫馨家園)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為其施作消防安全設備新設工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付款辦法為工程施作前收取130,000 元訂金,會堪完成後,開立請款單請領工程餘款,7 日內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嗣再追加施作雙開防火門一檔,含施工價款為48,000元,並預先付1/2 即24,000 元,原告已依約完成相關消防設計簽證及電機電信等設備圖說,並已向廠商訂購防火門工程材料,被告經催促後卻未支付任何款項,爰依雙方所訂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54,000 元,及自99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計算之利息云云。 二、被告辯稱:依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書約定,須溫馨家園經核准設立,原告有施工行為始得請求工程款,故原告應待溫馨家園方面通知施作時,才可準備履行契約,伊曾告訴原告尚不須動工,如要動工伊會通知,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況溫馨家園係由伊及訴外人曾清來、洪聆瑄與一位陳先生共同合夥出資,由伊出名申請設立事項等事宜而已,這是合夥事業,如須支付系爭款項也應該由合夥諸人負擔,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按「上訴人既主張被上訴人為祭祀公業黃郡記之代表人,因祭祀公業黃郡記無管理人,乃以代表人為管理人云云,則上訴人起訴即應以祭祀公業黃郡記為被告,黃新興為代理(表)人始為正當,上訴人竟以被上人個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例足參。又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者,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臺44令民字第2341號令亦著有判決。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經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存證信函、採購明細等為證。惟查,溫馨家園係合夥事業,除經被告自行陳明之外,復經證人邱順勝證稱明確。另依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所載簽約人甲方為溫馨家園,被告則係代表人,則本契約之當事人顯然為溫馨家園而非被告郭菊妹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徵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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