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正
- 送達代收人
- 王峻偉
- 相對人
- 李文城
- 相對人
- 謝秀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中山郵局第085858號及第085861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輾轉受讓自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債權讓與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2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