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3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正
送達代收人
王峻偉
相對人
李文城
相對人
謝秀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中山郵局第085858號及第085861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輾轉受讓自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債權讓與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2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3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