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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7號

原告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表人
劉嘉茹
訴訟代理人
林金燕
被告
吳銘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不予續聘之行政訴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不予續聘之行政訴訟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4月13日判決原告之上訴駁回,而全案確定等情,此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行政訴訟判決影本;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6號行政訴訟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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