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楊富強
- 上訴人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設高雄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許晉榮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代 表 人 蔡孟裕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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