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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7號

原告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彬
被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李松益

      李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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