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7號
- 原告
-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文彬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蔡孟裕
- 訴訟代理人
- 李松益
李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7號
李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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