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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楊富強

  • 原告
    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法人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 聲 請 人 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 聲 請 人 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 共   同 代 理 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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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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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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