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楊富強
- 原告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法人、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 聲 請 人 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 聲 請 人 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 共 同 代 理 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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