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 代表人
- 楊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鵬富間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狀聲明第二項記載「被上訴人應給付溢領之地域加給,計59,634元」是否有誤,請併予更正。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