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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

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代表人
楊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鵬富間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狀聲明第二項記載「被上訴人應給付溢領之地域加給,計59,634元」是否有誤,請併予更正。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顏珮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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