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 聲請人
- 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
- 聲請人
- 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
- 聲請人
- 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
- 共同代理人
- 吳依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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