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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聲請人
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
聲請人
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
聲請人
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
共同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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