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 聲請人
- 凃育生即松揚保溫工程行
- 聲請人
- 胡秋桂即佳泰企業社
- 聲請人
- 鄭博肖即博健企業社
- 共同代理人
- 吳依蓉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戴謙
- 代理人
- 黃叙叡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號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