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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正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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