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泰宏工程行 代 表 人 顏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