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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
    顏蔚

  • 原告
    泰宏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泰宏工程行 代 表 人 顏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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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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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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