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宏工程行 代 表 人 顏蔚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袁中新 訴訟代理人 邱義雄 蘇芳瑩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補正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