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宏工程行
- 代表人
- 顏蔚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袁中新
- 訴訟代理人
- 邱義雄
蘇芳瑩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補正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