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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石發基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勇成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 108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 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