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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原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聰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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