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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行執字第36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36號

債權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表人
張明德
債務人
許吉誠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調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郵政存款等資料,聲請就債務人名下之上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查,本院函調上開資料,查得債務人於創維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大里區)有勞健保投保資料,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單附卷可稽。另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南站郵局、內埔龍泉郵局雖有存款帳戶,惟結存金額分別新臺幣(下同)為0元、48元,債權人就此部分因認無執行實益,不予執行扣押,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可佐。是本院審酌債權人欲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揆諸上開規定,應移由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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