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王謝好
- 原告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張瑞琿,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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