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謝好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張瑞琿,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