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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

  • 原告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張瑞琿,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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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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