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謝好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其邁
上列原告因不服高雄市政府110年6月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4條、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