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 原告
-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思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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