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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碩禧

原告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思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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